在税收筹划中,仅懂税法或法律是不够的,需要会计、税法、评估、法律等多维度专业知识。我曾经作过一个两家公司吸收合并的项目,这两家公司的股东相同,都是夫妻二人。本来是个普通的吸收合并项目,项目快要结束时有位税务人员提了两个问题。一是他认为这不属于吸收合并,他认为属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净资产)投资,要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他让合并后把被合并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计入存续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他提出的这两个问题如何处理在网络上也是众说纷纭,但如果按照他的说法,被合并公司有巨额的净资产,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事必须谨慎应对,否则会给客户带来巨额损失,我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跟他分析了这种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按照会计惯例不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而是应该分别平移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最终我们观点达成了一致,为客户免除了巨额个人所得税。解决税收筹划和税企争议,单凭税法和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扎实的会计功底,会计处理错了也会前功尽弃,必须财税法一体化思考。
税收筹划实践中不仅需要掌握相关税法、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还需要融会贯通,加以创新。曾经有家房地产公司要分立出一宗工业土地,现名下有一宗工业用地,分立出工业土地后如何免除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改制重组有关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但如何能免,这是企业迫切需要的,否则企业无法承担巨额的税收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的后续经营。我经过调研,发现这家房地产企业已经多年不经营了,多年前开发的房地产早已售完,而且要分立出的工业用地还是用于工业项目,于是建议企业把房地产公司更名,把经营范围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的去掉,变成一个非房地产企业。经过这些规划后,成功的帮助企业合法节省了土地增值税,为企业解决了困难,后续工业土地顺利建成投产,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也为当地作出了税收贡献。此案例我认为一方面从形式上把房地产经营范围去掉,另一方面实质上该企业也没有再搞房地产,而且工业用地实质上也用在工业项目上,所以综合判断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税。由此看出,税收筹划中的创新思维多么重要。